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的通知 [1998]外经贸计财字第119号 1998-03-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财商字[1998]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计财司)联系。 税 屋附件:财商字[1998]74号 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1998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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