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 [87]公发24号 1987-06-28 近几年来,我国黄金生产由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放开、搞活、管好”的方针,有了很大发展。但是,不少采金区生产秩序、治安秩序不好,不法分子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大量黄金走私、流失,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今年一月,国务院召开全国黄金工作会议后,各地公安,司法部门对保卫黄金生产已经引起重视,正在加强产金区的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的工作。 从查获的案件看,目前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有以下一些特点:犯罪分子多串通一气,结成集团,形成一条非法收购、转运、销售、走私出境的地下线;建立秘密加工点,把非法收购的矿产金冶炼提纯,铸成金块、金条、伪装成传世黄金;设置转动、销售据点;由境外不法分子操纵作案或境内外犯罪分子勾结作案。东南沿海有些市,县已成为倒卖走私黄金的集散地,西南、西北边境也已发现走私黄金的偷运路线。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之所以日趋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不严,打击不力,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群众采金点分散在偏僻地区,成千上万的人涌到这些点上,必要的管理制度又没有跟上去,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情报信息不灵,侦察、控制工作不落实。有些已发现的情报线索没有很好组织查证;有些已侦破的案件也搞得不够彻底。对犯罪分子的处理上,由于应用法律的解释和政策界限不够明确,常常出现有关部门认识不统一、处理不下去的情况,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普遍。 鉴于上述情况,当前必须从打击、处理、防范、宣传教育、管理等各个环节上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把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越来越严重的势头打下去。 要充分认识保卫黄金生产的重要意义。黄金是国家的重要储备,有了黄金就有了外汇,就有了建设资金。发展黄金生产,对于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和黄金储备,对于产金区群众的脱贫致富,发展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公安、司法部门都要把保卫黄金增产增收,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切实加强对采金区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犯罪分子。 大力开展有关黄金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黄金产区的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黄金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在当地干部、群众中积极开展黄金管理法规、工商管理法规和有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把它列入当地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些生产秩序、治安秩序混乱的采金区,要针对当地的情况,报请政府发布关于维护采金区生产秩序、治安秩序,禁止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的通知,明确宣布有关法律政策,告诫有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大力加强采金区治安管理的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查缉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部在全国黄金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有关部署,与黄金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加强采金区各项行业管理和治安管理,维护采金区治安、秩序的稳定,减少犯罪分子可乘之隙。要在采金点和倒卖、走私黄金的转运地、集散地的车站、码头、旅馆等公共复杂场所和黑市交易点,做好群众工作,掌握情况,发现犯罪,控制犯罪。对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集团和犯罪分子,要实行专案侦察,力争发出一个查获一个。在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猖镢的地区,还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地下加工、转运、走私出境的窝点和渠道,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把侦察、控制、防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显著成效。 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严重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重大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以及同境外黑社会势力相勾结的惯犯,要依法严惩。在量刑上,要按照《刑法》和一九八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的规定执行。必须彻底纠正某些地方有关管理部门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对那些重大的,情况复杂的犯罪集团案件,检察院、法院可提前了解案情,以利统一认识,查明犯罪事实,在获取基本罪证后,及时判处。并选择典型案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公开报道,以震慑犯罪分子。 分清罪与非罪界限,严格依法办案,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海关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情节严重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百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二千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走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 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老定。对从外地流入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二千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五十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 加强区域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针对目前重大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多系集团性犯罪和跨省、区作案的特点,各地区之间和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公安、司法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并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事。 以上意见,请研究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1987年0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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