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购[2021]16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04
摘要: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积极引导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入驻电子卖场,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入驻。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承接的工程项目,参与电子卖场竞价可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最高额度的价格扣除。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购[2021]16号       2021-8-4

各省直预算单位,各市(州)、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详见附件),我们结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级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的主体,各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组织领导,加强培训和政策宣传,确保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取得有效支持,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二、强化预算管理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中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时制定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主管预算单位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执行情况列入绩效评价的范围。

  三、落实支持措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公开中小企业预留比例、价格扣除比例或加分值。允许中标(成交)后向中小企业分包的,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明确分包的份额和要求,随采购合同同时备案。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可将《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

  四、简化证明材料

  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简化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证明材料,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可将资格承诺声明作为资格证明材料,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可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登记资格、业绩以及商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中代替纸质证明材料使用,但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特别要求提供纸质材料的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五、降低交易成本

  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中小企业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鼓励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增信取得信用星级,供应商的信用星级在有效期内可替代投标(谈判)保证金并可重复使用。其中:预算金额不高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取得1星信用;预算金额高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100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取得2星信用;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取得3星信用。省财政厅将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建设供应商信用星级查询端口。供应商保证金依法不予退还的,采购人应当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确认后,金融机构将电子增信的对应款项划缴国库。

  六、畅通融资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湖南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平台,推动金融机构简化审批流程,实现线上融资,推动有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各采购人单位应协助金融机构锁定应收款账户,确保贷款资金闭环运行。

  七、加快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8号)规定,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八、加强电子卖场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积极引导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入驻电子卖场,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入驻。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承接的工程项目,参与电子卖场竞价可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最高额度的价格扣除。

  本文件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8月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