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18
摘要: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1-9-18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通过税务网站公布的方式,广泛征集税务行政相对人、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电子邮箱:hyswj_public@163.com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公告》,明确了调整河源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三、主要内容

  《公告》对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明确《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四、实施时间

  《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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