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051号 1998-03-10 税屋提示——
2.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市局制定《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广大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调动广大公民维护国家税法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关于对检举税务违章案件者给予奖励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向本市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进行检举违反税法法规案件,属国家税务局主管税收,经国家税务机关查实入库后,可酌情给予奖励,但对以下人员所做检举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是对税务违章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未署名进行检举的人员; (三)税务机关的在职干部、离退休返聘人员。 二、检举税务违章案件,经查实处理后,应给予奖励的,并为举报人保密。要根据案情大小,检举人所占用时间,提供线索准确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酌情给予检举人奖金。 (一)只补缴税款不课以罚款的,最高数额不超过5000元; (二)补税并课以罚款的,最高数额不超过10000元;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检举人的奖励,给予最高数额不超过50000元的奖励; 三、对同一人多次检举同一案件经查实处理后,一个案件只能奖励一次。对不同的检举人,检举同一案件只能对最先检举人给予奖励。多人共同检举的按一件次处理。 四、按规定应付给检举人的奖金,一般应在违章案件结案查补入库后一个月内,由区(县)稽查局(稽查科)负责办理。 五、该项奖金支出在稽查办案经费中列支 六、奖励额度的审批权限: 1000元(含)以下的,由区(县)稽查局长(稽查科长)审提意见,由区(县)税务局主管局长审批;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以下的,由区(县)稽查局局长审核后,由区(县)税务局长办公会审批。5000元以上的,报市局稽查局审批后,由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七、公民检举的税务违章案件,属于应给予奖励的,受理部门必须逐案填制《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一份区(县)稽查局(稽查科)留存,一份作为提取奖金的记帐依据(报市局批准的,还需报市局留存一份)。填报《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时,表列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并将补缴税款,课以罚款的入库缴款书复印件做为附件一并存查。 八、奖金的发放,由受理部门向受奖人发出通知,受奖人凭本人身份证到举报中心,在奖金支付凭证上签字盖章后,领取奖金。此奖金支付凭证作为发放奖金的记帐依据。 九、本暂行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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