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321号 2004-11-16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6]1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纳税人的汇算清缴管理,在总结近两年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京国税发[2002]27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中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附报相关资料并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缴纳应补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对多缴的税款应及时办理退库或依纳税人申请抵顶下一年度税款的手续,并对受理的各类申报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调研准备阶段、宣传辅导阶段、汇算实施阶段、分析总结阶段和通报考核阶段五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调研准备阶段。市局和各区县局、分局应在11月15日前做好当年汇算清缴的调研准备工作。 1.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当年汇算工作正式开展前有重点地对所管企业进行调查,了解纳税人在执行政策中反映出的问题以及对汇算清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日常管理中反映出的政策问题、管理问题以及对当年汇算清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市局有选择地到部分区县局、分局进行调研,听取区县局、分局对当年汇算清缴工作的反映,并选择一些重点税源户进行座谈,听取纳税人的建议。 2.拟出做好当年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年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纳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各方面对汇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拟出《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汇算通知》),下发各区县局、分局。《汇算通知》应包括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原则、汇算清缴中应做的主要工作、各项资料的报送时间等内容。 3.拟出汇算年度政策变化要点。市局将汇算年度与以往年度政策规定之间的差异进行比较,明确汇算年度主要的政策变化,为各区县局、分局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做准备。 4.组织编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的宣传辅导材料,备齐各种汇算清缴中所用的表、证、单、书。 (二)宣传辅导阶段。市局和各区县局、分局应在12月31日前按以下要求做好汇算清缴期间的宣传、辅导工作: 1.市局召开由各区县局、分局参加的汇算清缴工作布置会,将当年汇算清缴工作的总体原则、具体要求、有关政策规定和汇算中应注意的问题向各区县局、分局进行布置和辅导。 2.各区县局、分局应根据市局《汇算通知》和布置会的内容,结合本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局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 3.各区县局、分局成立本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汇算中的职责和相互间的业务配合关系。 4.各区县局、分局应对参与汇算清缴工作的各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使相关人员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当年的汇算要求和政策规定。 5.各区县局、分局应在所得税管理部门和相应的征收所、管理所中设立咨询电话,选派业务素质强的人员解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纳税人、基层税务所提出的难点、疑点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采用首问负责制进行解答。 6.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局所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区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同类型、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分别采取公告、开辅导会、座谈会、发放辅导材料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辅导,使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实施阶段。除另有规定外,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做好对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和对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办理退补税款手续,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1.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的申报。 (1)受理申报的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受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申报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受理实行汇总纳税的人寿保险公司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六个月。 (2)受理申报的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纳税人为各区县局、分局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监管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3)受理申报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退税申请、缓交申请或延期申报申请、各类报备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和纳税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补充说明等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后,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反馈受理结果。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受理后签字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反馈给纳税人。 (2)进行符合性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受理后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 (3)催报催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对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提高纳税人的申报率。 (4)加强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申报的审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主要审核其所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是否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进行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申报表是否有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签字盖章,汇总后的应纳税额和成员企业就地预缴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内容。对于审核无误的汇缴企业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开具反馈单。 (5)做好对纳税申报资料的纳税评估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总局、市局的规定及自身管理的需要,对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为稽查部门提供稽查线索。 3.依法对各类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1)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项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申请各区县局、分局不再受理。 (2)各区县局、分局可允许纳税人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做出审核审批结果的税前扣除事项做为未决涉税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先从税前扣除,待税务机关的审核审批结果确定后再做调整。 (3)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完成对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和上报市局审批工作,在4月20日前将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并对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4)各区县局、分局对未决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结果同纳税人自行处理结果有差异的,应要求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核审批通知后,于4月30日前重新进行申报,并办理补退税手续。 4.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的退税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即时办理退税手续。 5.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及时对前一阶段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小结,并就小结情况向市局报送文字材料。小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户数和申报率、未申报企业及其原因、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情况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审核审批情况、汇算清缴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及建议等。 (四)总结分析阶段。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资料归档、数据统计、审核审批情况的统计分析、收入分析及工作情况总结等工作内容。 1.资料归档。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已受理纳税人的各项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数据统计。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税源统计和其他相关规定对汇算清缴中的主要数据进行统计,并计算主要分析指标。 (1)需统计的主要数据包括:汇算年度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企业户数、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非正常户数、定额征收企业户数、定率征收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未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和税源统计中要求的其他数据等内容。 (2)需计算的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汇算清缴申报率、有税率、零申报率、企业亏损面等各项指标。各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①汇算清缴申报率=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和“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均包括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和定率征收的企业户数,不包括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户数。 ②有税率 A、汇算企业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企业包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企业和定率征收企业,不包括免税企业。 B、查账征收企业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100% C、核定征收企业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核定征收企业户数×100% ③零申报率 A、汇算企业零申报率=已进行汇算的零申报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已进行汇算的零申报企业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零申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零申报企业包括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均为零的双零企业和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金额为零的纯零企业,不包括用当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所得为零的企业;实行定率征收的零申报企业为纳税所得为零的定率征收企业。 B、查账征收企业零申报率=查账征收零申报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100% C、定率征收企业零申报率=定率征收零申报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定率征收企业户数×100% ④企业亏损面 企业亏损面=亏损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亏损企业户数为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负数的企业户数。 3.对各类审核审批事项进行统计和分析。各区县局、分局应对汇算清缴年度的减免税、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等各类事项的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统计各类审核审批事项的户数、金额、调整额等内容,分析审核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4.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报告。 (1)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的总体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要如实反映汇算清缴期间的各项工作,总结及分析中的情况叙述要清楚,各项逻辑关系要准确。 (2)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汇算清缴报告的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四部分: ①汇算清缴基本情况。主要报告各区县局、分局汇算年度的整体工作方针或原则,并简要说明年度汇算企业的申报情况和盈亏情况。 A、年度汇算企业的申报情况包括:汇算年度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企业户数、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非正常户数、定额征收企业户数、定率征收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申报率、同比增减数,未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及其原因等情况。 B、年度汇算企业的盈亏情况包括:盈利企业户数、零申报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分别占全部汇算户的比例,汇算年度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额、同比增减数、完成收入计划等情况。 ②汇算清缴中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主要报告各区县局、分局在汇算清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具体做法以及落实当年《汇算通知》的情况。主要包括对内、对外的宣传辅导情况、税源管理情况和贯彻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情况以及采取的具体征管措施,减免税、财产损失、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等主要涉税事项的审批情况等内容。 ③收入分析。各区县局、分局应对汇算清缴年度的收入完成情况、收入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分析应根据市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收入分析工作中的有关规定,针对企业销售(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额与上年相比发生的变化,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国际国内市场变化、具体税收政策变化以及新的征管措施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等诸多因素,对影响本局所得税税源变化的各项具体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分析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能够准确反映影响本局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的各种具体原因。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在收入分析中要加以专题说明。 ④存在问题及建议。总结汇算清缴整体工作中发现的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⑤附件。税源统计表和市局要求各区县局、分局随同汇算清缴报告报送的其他材料做为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的附件。 (3)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报送的时间及要求。各区县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市局。 (五)通报考核阶段。市局应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7个月内完成对全市汇算清缴情况的总结、通报和考核工作。 1.市局应召开各区县局、分局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会,将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汇算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并对全市汇算清缴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全市汇算清缴工作成果、各区县局、分局应汇算的企业户数、已汇算的企业户数、申报率、零申报率、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情况、汇算清缴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2.市局应在双文明考核中对各区县局、分局在汇算清缴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为: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各阶段是否按照市局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各类统计数字是否准确、情况说明是否清楚等内容。 四、本《规程》中所说的“各区县局、分局”是指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区县局、分局及所属各税务所。 五、本《规程》自文发之日起实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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