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人”也有不能时 “善举”还须细思量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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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12
摘要: 某国有小企业仅有职工200余人,但其地理位置优越,产品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前几年,该厂提拔了一位 能人 厂长。新官上任,果然不同凡响。在他的活动下,1996年9月企业置换了4800多平方米的闲置厂房,收入1415万元,正常入账、纳税...
某国有小企业仅有职工200余人,但其地理位置优越,产品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前几年,该厂提拔了一位“能人”厂长。新官上任,果然不同凡响。在他的活动下,1996年9月企业置换了4800多平方米的闲置厂房,收入1415万元,正常入账、纳税。之后,他灵机一动,又与相熟的一家证券公司老总私下协议,以做国债回购的名义将置换款委托“代管”运作,定期收取利息。当时恰逢证券市场“牛市”,当年就赚得20.26万元,此后三年又取得279.52万元的“利息”收入。这位“能人”厂长立即下令财务部门将“外快”收入划到工会帐上,除了返回厂内投资收益70.09万元,证券公司手续费3万元,余款“细水长流”,作为职工奖金三年时间内“消化”掉了。
该厂以做国债回购的名义进行资金拆借,定期收取利息的行为应视为经营金融业务,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追缴营业税23.38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利息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与利润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该厂把利息收入转到“帐外”,据此,税务机关追缴企业所得税66.52万元。对该厂三年间擅自发放给全厂职工的226万元奖金,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追缴个人所得税11.34万元。
从表面上看,这位“能人”厂长的举动似乎是为全厂职工谋福利的“善举”。即使隐匿收入,损“公”肥“私”,也“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以国家税法来衡量,这种擅自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牺牲国家利益,来换取增加职工个人收入的行为,其性质无疑是偷税。
这位“能人”厂长拆借资金给证券公司,名义上是做国债回购,实际上是定期收取利息,他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金融的有关规定,还将取得的利息收入设在帐外,作为“小金库”,全部发放给干部职工,显然这是错上加错,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而按一般常识,企业拆借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自然应作为企业利润的一部分。这位“能人”厂长把299.78万元利息收入塞入“小金库”,很明显这是他故意瞒报经营利润,减少应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当这位“能人”厂长看到税务机关发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还要追缴23.38万元的营业税,大呼“看不懂”时,他万万没想到,自己无意识的“玩”了一把金融业务,他擅自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机关以经营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完全依据了税法的有关规定。
一些职工将厂长称为“能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几年厂长让他们的钱袋鼓了起来,他们在高兴之余压根没想到还要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其实,这也不能怪职工,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三年多拿到的奖金来源于厂长私设的“小金库”,其中包含着应上缴国家的税款。
按照2001年5月1日起新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规定,对类似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但税务机关将追缴其所有偷逃税款、滞纳金,并处以脱逃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且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根据新刑法第201条,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人或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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