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监字[1999]第107号 1999-06-1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抽审的目的 规范中央国有企业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公正、合法和完整性;反映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行为,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质量;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正常财经秩序。 二、抽审的重点内容 包括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行为两个方面。 (一)企业方面。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项目为主要内容,辅之以重大或有事项的揭示。应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结算事项的真实性,材料差异及产品成本结转、有关费用的计提等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的前后一致性,所有者权益、经营成果的正确性,执行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1.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2.企业会计核算方法是否正确,会计政策是否前后一致,会计凭证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3.账账、账证、账表是否一致,是否有账外账。 4.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5.货币资金、存货是否按规定实施盘点,盘点方法是否正确,有无账实不符的情况。 6.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结算事项是否清晰、真实。 7.固定资产折旧、递延资产摊销、材料差异的分配、产品成本的结转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 8.有无虚增利润、亏损挂账的情况,有无虚列成本和费用、隐匿利润的情况。 9.收入是否正确核算,各项其他收入及附营业务收入等是否入账。 10.有无虚列资产、负债的情况。 11.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无偷逃税收的问题。 12.是否有对外担保事项,对外债权、债务纠纷情况。 13.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对本企业具有怎样的影响程度;对外投资是否及时记账,对外投资损益是否按制度要求正确核算入账。 14.是否按审计意见调整或重新编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15.决算报表是否存在虚假情况。 (二)社会审计机构方面。主要以《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检验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行为。 1.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资格,与委托的中央国有企业是否有利害关系,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执业注册会计师是否取得执业资格。 2.是否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约定书是否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规定的内容,责任是否明确。 3.社会审计机构的签约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实际收费是否与签约书一致,有无故意压低标准收费搞不正当竞争行为。 4.是否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的规定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5.是否完整地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 (1)是否审查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2)对货币资金的审计,是否索取了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是否对库存现金进行了盘点; (3)对短期投资的审计,是否对有价证券进行了清点; (4)对应收、应付账款的审计,对其债权、债务较大的客户,是否进行了函证。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函证时,是否采用了相应的替代程序; (5)对存货的审计,是否进行了监盘,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监盘时,是否获取了盘点表,或是否对存货进行了实地抽样检查,抽样方法是否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规定,对存货的计价是否进行了测试; (6)对固定资产的审计,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实地抽查,对折旧的计提是否进行了复核计算; (7)对长期投资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有关的合同及授权文件,是否审查了长期投资收益核算的正确性; (8)对所有者权益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投入资本的验资证明或其他证据,对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是否进行了验证; (9)对各种收益的审计,是否审查了与之相关账户的关系,是否存在重要审计遗漏事项。是否抽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 (10)对成本的审计,是否核查了产品成本计算及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 (11)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审计,是否抽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核查了相关计提方法与计算过程; (12)是否了解了企业的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是否进行了调查和取证; (13)是否审查了实收资本到位和核算情况; (14)是否审查了与税收相关的事项。 6.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已审过的审计程序和过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是否如实得以体现,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 7.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公正、真实;是否完整披露了企业会计报表及财务核算问题。 三、有关责任的划定 抽审发现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与抽审结论不符的,根据以下情况划分界定企业会计责任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责任: (一)企业会计责任 1.违反《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的会计报表,属于会计责任。 2.经认定企业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属于会计责任。 3.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企业有意弄虚作假隐瞒事项的行为,属于会计责任。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了审计意见报告而企业不予采纳的,属于会计责任。 5.被审计单位与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通同作弊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会计责任。 6.企业其他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相应会计责任。 (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责任 1.没有经过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即出具审计报告,属于审计责任。 2.虽经过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却遗漏了重大或严重的问题,属于审计责任。 3.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揭示的重要事项而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揭示的,属于审计责任。 4.审计报告与工作底稿不相符,有意回避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属于审计责任。 5.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通同作弊的行为,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审计责任。 6.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其他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审计准则的行为,应承担相应审计责任。 四、抽审问题的处理 根据抽审企业的会计责任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对被抽审企业、社会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企业会计责任的处理。对被抽审企业的会计责任问题,各专员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地下达处理决定,责令企业纠正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处罚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对于重大问题,专员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处理。查出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专员办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应补交的税款及罚款由税务机关按税收收入缴库方式和财政部规定的预算科目组织入库,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专员办。 (二)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责任的处理。对社会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问题,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财法字[1998]1号),由专员办提出处理建议,办文上报财政部处理。 财政部 1999年0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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