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税[2006]14号 江苏省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24
摘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2006]14号          2006.3.24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支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税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3月24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