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582号 2001-10-10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比例据实税前扣除专项奖金,必须报经市国税局审批。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税前扣除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20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即城市商业银行奖金按不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奖金)5%的比例据实税前扣除奖金,必须报经省国税局审批;城市商业银行按不超过其税前利润(不含奖金)5%-8%的比例据实税前扣除奖金,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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