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1998]92号 1998-08-0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国际货物运便代理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使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本通知下发以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外经贸部门应联全对本辖区内领购和使用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审查,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不持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的货代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停止发放并限期收缴其《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 2、货代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少数货代企业确因业务需要,也可申请适当增设如下联次:第四联银行解缴联(DEPOSIT),印色为绿色;第五联提货联(LADING),印色为黄色;第六联其他联(OTHER),印色为红色。 3、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持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客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否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4、各地原已印制的《浙江省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可继续发放使用至1998年12月底止,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一启用新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原发票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限期清理缴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998年08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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