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征[1998]9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03
摘要: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持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客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否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1998]92号            1998-08-03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省各外经贸公司,全省各国际货代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国际货物运便代理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使用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本通知下发以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外经贸部门应联全对本辖区内领购和使用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审查,对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不持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的货代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停止发放并限期收缴其《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

  2、货代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少数货代企业确因业务需要,也可申请适当增设如下联次:第四联银行解缴联(DEPOSIT),印色为绿色;第五联提货联(LADING),印色为黄色;第六联其他联(OTHER),印色为红色。

  3、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持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客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否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4、各地原已印制的《浙江省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可继续发放使用至1998年12月底止,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一启用新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原发票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限期清理缴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998年08月0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