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3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06-12
摘要:在会计改革中,有的单位对1995年底的欠税等各项税金没有进行及时的清理,有的虽然进行了清理,但清理不彻底或没有进行及时的转帐,还有的单位没有如实上报欠税等数据。这些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改革的要求,立即进行彻底的清理和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6]330号         1996-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6]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3号)下发后,不少地区反映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

  (一)关于资料移交。各地按新的征管范围调整后,再调整前已征税款的会统原始凭证和账表不作移交;但对属于调整范围已征税款的入库数据应提供给对方;移交对方征管的税收有欠税的,还应将欠税户名单和分户分税种欠税表及时提供对方;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移交,由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商定。

  (二)关于账表处理。欠税移交后,移交双方必须根据分户分税种欠税表对“应征”类账户和“待征”类账户作相应的调增、调减账务处理;其他账表的已征税款一律不再调整。移交方提供的调整前已征税款入库数据应编制《入库税金明细报表附表》(表式同“国税会03表”),在提供给对方同时,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逐级汇总报总局。

  (三)已按(国税发[1996]50号)文调整会统账表的地区,请在调整账表当月的会统报表上注明“已调整”字样,不再重新调整会统账表。

  (四)已移交对方征管的税收,如发生已征税款需要退税和补税的,均由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接收方办理退补事项需要有关原始凭证的,移交方应及时提供有关复印件。

  二、在会计改革中,有的单位对1995年底的欠税等各项税金没有进行及时的清理,有的虽然进行了清理,但清理不彻底或没有进行及时的转帐,还有的单位没有如实上报欠税等数据。这些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改革的要求,立即进行彻底的清理和纠正。对于清理出来的以前年度和以前月份的各项税金,在清理结束时,应如实记入当月有关账簿,不再调整以前月份和年初账表的数据。

  三、从编报1996年6月份报表起,在《资源税分经济类型月报表》的“七、盐”下增设“八、其他”项目,以反映由地方政府批准的扩大资源税征收项目所征收入库的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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