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298号 2004-06-1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请示》(漳国税发[2004]9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规定,同意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将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的368万元由县联社营业部和其下属基层信用社分摊(分摊表附后),分摊的折旧额从2003年起在税前列支。 此复。 附件:资金及折旧额分摊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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