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127号 1995-07-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及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纳税人转让(预售)其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三、本通知所附《土地增值税纳税税申报表》为全省统一表样。各市在收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布置落实,按所附报表的格式印发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四、上述报表印制下发后,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002号)的规定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附件: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二)(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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