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8]19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6
摘要: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98号       1998-11-06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所称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是指以收货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对收货机构使用总机构发票开具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二、《通知》所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是指以收货机构名义和帐户收取货款的行为。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各税务征收机关对有关收货机构经营行为的确认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已征收的税款不再退回。对此之前收货机构发生《通知》所列经营行为的,如果总机构未交纳税款的,可以追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