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30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16
摘要: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限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1]120号)规定执行,即:从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303号        2001-10-1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限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1]120号)规定执行,即:从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指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当天起算,包括试营业。

  二、对符合条件免予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随同营业税一并免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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