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09]48号 2009-05-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依据《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对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2号)内资企业第8项目中“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纳税人提交的材料第二项修改为:上海市科委等四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条款废止]企业除按《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填报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中附件6《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和附件7《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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