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苏财税[1995]41号 1995-11-03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6号《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及其下属机构属委托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在1995年10月1日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2号)的规定精神在当地缴纳营业税,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及其下属机构委托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自1995年10月1日起由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营业税,各地农业银行不再实行代扣代缴。对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仍在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具体缴纳办法,另行通知。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中有关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集中缴纳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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