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含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165号 1998-04-20 税屋提示——依据深国税发[2006]16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需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分局《关于明确界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含义的请示》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批复如下: 享受有关来料加工增值税免税事项的出口企业,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并在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退税机关已办理退税登记证的企业。 出口企业需享受来料加工增值税免税优惠应按国税发[1994]31号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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