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6]440号 2006-11-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的通知》(京办字[2006]3号)文件第101项要求,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问题,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自2006年9月15日起,对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到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协会需到民政局社团办登记注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需到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进行登记,颁发《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凭以上取得的资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为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在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对现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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