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7]44号 1997-03-3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1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仍按辽国税发[1994]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辽国税发[1994]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的管理,做好增值税的"先征后退"工作。同时,为及时掌握有关情况,请各市于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退增值税情况表》(格式附后)。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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