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4]10号 2004-06-0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验证的对象及附报资料 凡在2004年8月31日前申请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属此次验证范围。纳税人可在办税大厅领取或我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2004年度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后,持《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下列附报资料(原件及A4复印件)到办税大厅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证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 (三)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四)企业章程等成立资料;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银行基本账号证明。 二、验证的期限 2004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从2004年7月1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时间安排如下: 纳税人识别号尾数(尾数为X的以前一位为准)截止办理日期2004年7月31日、2004年8月31日 三、违章处理 如有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税务登记证验证登记表(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