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3]156号 2003-07-14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3月20日印发的《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苏国税发[2003]50号)照常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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