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9]1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及有关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20
摘要:各地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辅导企业填写税务登记表,不得随意增加纳税人负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及有关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9]112号          2009-4-20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涉及到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归属、涉及到纳税人的税收权益,各地要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主动与工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信息互通、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提前掌握新办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并主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更要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工作,辅导企业如实申报主营业务,确保应由国税机关征管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到位。

  二、各地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辅导企业填写税务登记表,不得随意增加纳税人负担。

  三、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对企业填报《税务登记表》的登记注册类型,即经济类型认真审核,确保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型内容一致。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事后不应当对企业资金来源和出资方进行审核并据此改变企业已登记的经济类型,避免扰乱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

  四、各地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精神,除法定扣缴义务人的所得税主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之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均由国家税务局征管。

  五、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1号)等相关文件,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如在相关文件执行过程中有问题或建议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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