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一字[1996]4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的无赔偿奖励支出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02
摘要:保险公司为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对部分保险项目实行无赔偿奖励,在财务处理上先将原保费价格记入保险费入科目,再用红字冲销少收的奖励支出,其收费标准并未降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的无赔偿奖励支出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6]430号        1996-12-02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无赔偿奖励支出在征税时能否扣除问题的请求》(铜地税一字[1996]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险公司为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对部分保险项目实行无赔偿奖励,在财务处理上先将原保费价格记入保险费入科目,再用红字冲销少收的奖励支出,其收费标准并未降低。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对保险公司开展的无赔偿奖励支出的计征营业税时不能予以扣除,应按保费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02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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