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展的无赔偿奖励支出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6]430号 1996-12-02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无赔偿奖励支出在征税时能否扣除问题的请求》(铜地税一字[1996]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险公司为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对部分保险项目实行无赔偿奖励,在财务处理上先将原保费价格记入保险费入科目,再用红字冲销少收的奖励支出,其收费标准并未降低。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对保险公司开展的无赔偿奖励支出的计征营业税时不能予以扣除,应按保费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0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