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2004]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16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加强政风建设,推进依法治税,展现安徽地税精神风貌和窗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4]66号       2004-02-16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地税局。

  附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加强政风建设,推进依法治税,展现安徽地税精神风貌和窗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增加办税服务设施的投入,推动办税服务厅的信息化进程,不断扩充办税服务厅的服务功能。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效率便捷,统一规范,优化服务。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业务熟练、素质过硬、着装规范、仪表端庄、待人礼貌、服务热情,切实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讲究工作效率,严守工作纪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各级地税机关设立的政务大厅地税窗口的管理应执行当地政府关于政务大厅的有关规定,若无相关规定,则适用于本《办法》。

  第六条 全省地税系统各级办税服务厅的名称实行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设置在市、县局(分局)办公楼的,统一名称为××地税局(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独立于办公楼以外设置的,统一名称为××市(县、市)地税局××分局(局)办税服务厅。省辖市区级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统一名称为××市××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或××分局办税服务厅);对城区两个以上征管分局共用办税服务厅的统一名称为并联标注分局名称的办税服务厅。

  第七条 政府政务大厅地税窗口业务管理由承担主体业务或承担业务量相对多的征管部门统一负责,相关征管部门积极配合。市、县地税局要建立和完善政务大厅地税同办税服务厅之间业务衔接、资料传递、信息反馈与共享制度。

  第八条 地税机关在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因地制宜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申报缴纳方式,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第九条 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原则上集中归口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对具体行政行为,要在不影响分权制约的前提下尽量归并,简化管理环节和表证单书,形成纳税人与地税机关单点接触,以避免纳税人同一件或一类事多头、多次往返地税机关。

  第二章 办税服务厅宙口设置及主要职责

  第十条 咨询办证窗口:

  1、负责受理、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及验证、换证手续;受理停业、复业和注销登记申请,传递管理环节审核,凭管理环节核定的《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受理、办理扣缴义务的扣缴税款登记和登录手续。

  2、受理外来纳税人的报验登记,核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并传递到管理环节审核备案;受理、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传递到管理环节审核备案。

  3、承办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等相关情况的统计、汇总及备案工作,并定期传递到管理环节。

  4、接受纳税人的纳税咨询,为纳税人释疑解惑。

  5、利用办税服务厅开展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发布各类涉税公告、通告。

  办税服务厅原则设置一个咨询办证窗口,遇有集中验证、换证期间,可临时增设相应职能窗口。

  第十一条 申报征收窗口:

  1、受理纳税申报,包括各种地方税收、社保费、基金费的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等应征类原始凭证。

  2、申报数据的录入、修改、查询、打印、传递。

  3、有关申报信息(征期申报、逾期申报)的统计、处理。

  4、税款(社保费、基金费)、滞纳金及罚款的征收,开具完税(费)凭证。

  5、延期申报、税款退库等申请的受理、传递办理。

  6、申报、征收有关信息及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归档。

  各地办税服务厅应当以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防止征收期办税人员拥挤为原则,根据管辖区域纳税户数量、税款(社保基金费)征收工作量设置申报征收窗口。

  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窗口:1、受理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办理发票领购、发售、缴销等事项。

  2、受理门市开票申请,根据有关业务证明提供开票服务,依法征收税款,建立相关电子台帐。

  3、受理、办理有奖发票兑奖及中奖查询事宜。

  4、及时汇集发票管理信息,并向管理环节传递。

  5、定期编制、上报发票管理报表。

  办税服务厅原则设置一个发票管理窗口。办税服务厅人员少、工作量较小的可以合并窗口设置,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税务咨询: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及有关涉税事项的综合咨询,及时宣传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发布税收通知、通告、公告。

  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的,应持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到咨询办证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1、设立登记:税务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的资料。符合设立税务登记条件的,应当场录入税务登记资料信息,收取工本费,办理税务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答复解释。

  2、变更、注销和停复业登记:税务人员受理有关申请,及时传递管理环节审核,管理环节审批备案后及时录入数据并传递到大厅各窗口,办税服务厅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3、验证、换证手续:根据纳税人申请,按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 纳税申报:税务人员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如实、准确、及时进行申报数据初审,录入微机,实行电子传输处理。

  第十六条 税款征收:征收人员根据管理环节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录入传输的有关数据征收税款。对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数或税务管理、稽查部门的限期纳税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文书进行征收。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滞纳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应征税(费)种、税(费)额开具完税(费)凭证,收缴税(费)款。

  第十七条 催报催缴:对申报征收期满仍未进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征收人员于申报、纳税期截止之日的两日内将《逾期未申报清册》和《逾期未纳税清册》传输管理环节,并协助管理环节进行催报催缴和违章处理。

  第十八条 发票领购:税务人员受理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申请,传递管理环节核定审批。对符合用票条件的,录入票种等信息,打印核发发票领购簿,并依照发票领购簿核准的信息发售发票,收取发票工本费。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的,税务人员认真审核后,依照发票领购簿核准的信息发售发票,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十九条 门市开票:对申请开具门市发票的,税务人员要认真审查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手续是否齐全。手续齐全的,开具发票,依法征收税款,建立相关电子台帐。

  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应根据办税服务窗口设置及其职责进行细化分解,具体落实到各窗口,做到岗责明晰,职能清晰,方便纳税人办税,便于监督与考核。

  第四章 办税服务厅服务内容及设施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如下信息服务:

  1、办税程序有关信息。

  2、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信息。

  3、税收政策法规信息。

  4、其他涉税信息。

  第二十一条 办税服务提供以下援助服务:

  1、对单位或个人以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税务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应及时转报市、县局、地税举报中心和监察部门。

  2、提供纳税人因特殊困难需要的个性化服务。如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请求实行的预约办税、延时办税,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等。

  3、受理、传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而提出的复核、复议申请等。

  4、纳税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摄助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提供各项办税服务,受理、办理和转办以下涉税事项:

  1、设立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4、停业及复业登记。

  5、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

  6、纳税申报(包括社保费、基金费)。

  7、税款(包括社保费、基金费)征收。

  8、涉税审批事项。

  9、发票发售及查核、缴销管理,有奖发票兑奖。

  10、申请开具门市发票。

  11、减免税及退税申请事项。

  12、其他涉税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转办的涉税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各类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列支、税前弥补亏损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的受理和传递,各类税收优惠申请的受理和传递、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申请的受理和传递以及其他涉税审批事项的受理和传递。

  第二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完善以下办税服务设施:

  1、设置税收宣传台,置放各项税收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业务书籍、报刊杂志等。有条件的应购置电子触摸屏查询系统,方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与办税程序。

  2、设置税法公告栏,对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和需要向社会公告的新税收政策法规及时进行公告。

  3、设置办税引导牌、窗口功能标识、办税服务人员岗位标识。

  4、办税服务厅应设置咨询台、意见箱、留言簿。

  5、提供办税所需的各种表格、资料,提供必要的办税用品(桌、椅、笔、印台、墨水、复写纸等)。

  6、设置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标准、时限、文明用语、忌语以及公开办税等内容的标牌。

  7、设置必要的通讯工具(公共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纳税人办税停车场所。

  8、根据实际和纳税人需求设置的其他办税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服务承诺内容主要包括:

  1、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和验证换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手续。

  2、停、复业和注销税务登记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3、受理纳税申报在5分钟内办理完毕。

  4、税(费)款征收在5分钟内受理税(费)款缴纳、开具完税(费)证。

  5、发票领购15分钟内完成票种信息核定、数据录入和打印工作,核发发票领购簿。审核发售单本发票时限为5分钟。

  6、涉税申报审批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传递手续。

  7、各类税务咨询事项,应当场答复。

  办税服务厅服务承诺内容应在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兑现,按照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确立的受理、传递、转办审核审批手续进行操作的相关征管、稽查等环节要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各项服务承诺的兑现。具体征管、稽查等环节与办税服务厅之间工作时间的衔接与确立由各市、县地税局结合实际予以明确。办税服务承诺内容涉及计算机及其网络运行确因停电和机器故障等客观原因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公开办税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安徽地税系统文明创建中的“安徽地税精神”、“安徽地税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工作用语规范”、“二十条便民措施”、税务“八公开”内容、服务承诺内容、时限、所有收费标准和收费文件依据、纳税人税负核定、欠税(费)及处罚情况等。

  因办税服务厅面积较小,无法全部公示、公告相关内容的可通过宣传材料向纳税人提供。

  第五章 办税服务厅的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应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最先接待的税务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该责任人对职责内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业务的具体手续,要求,并解答有关咨询;不涉及本人经办业务的,需告知办理部门、电话、联系人等,不得推诿。因故暂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耐心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遵守文明办税制度。做到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接待纳税人态度热情、和蔼,妥善处理纳税服务事项,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纳税人发生争执。

  第二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公开办税制度。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办税程序、工作纪律、岗位职责与人员等全面公开,接受纳税人监督。

  第三十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实行限时办税。

  第三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对各职能窗口人员的职责进行详细明确,以岗定责,责任到人。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主要办税服务厅应实行开放式管理,建立大厅服务平台,在前厅设置接待处,征期内由征管部门或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到场接待纳税人咨询和纳税服务方面的投诉;在计算机系统的辅助下,建立窗口之间的业务制约制度,形成窗口之间的业务监控关系;

  第三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税风税纪。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不串岗,不做与办税工作无关事务,不得在大厅内说笑喧哗、吃零食,不带小孩到办税场所耍闹;工作时间不得玩游戏,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不得上网聊天、看电影、听音乐,不得会见亲朋好友等。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加强队伍建设,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100%,所有人员必须达到国家一级以上计算机技术等级;2004年取得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职称人员应达到20%以上,以后年度按10%以上比例增长;办税服务厅管理人员实行考试考核,择优上岗。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培训。

  第三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应张挂在显要位置,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应有相关资料反映和体现。

  第三十六条 市、县地税局应在办税服务厅公开摆放跟踪调查问卷,设置专用信箱,由市、县局考核部门按月定时开启、统计、装订。每年结合政风、行风评议活动组织一到两次对办税服务厅服务情况的调查测评,测评的方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 省、市地税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办税服务厅实施暗访检查,也可委托政风、行风评议部门或人大、政协代表、聘请的廉政监督员对办税服务厅进行明查暗访。对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作风、服务水平、着装形象、办事效率、工作纪律、环境卫生、制度落实、服务承诺等情况与《办法》规定要求不符并存在突出问题的,实行管理单位年度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办税服务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扣减相关人员岗位津贴。已授予的奖励牌匾予以摘除,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验收合格的,原授予的奖牌方可重新悬挂。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撤销已授予的荣誉称号,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应在显目处公布省、市、县、区地税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对办税服务厅受到的举报,经查情况属实的,比照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办税服务厅应全面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创建活动,让社会满意,让纳税人满意。市、县地税局每年组织对办税服务厅考核评议,并逐步完善对办税服务厅的考评办法,每年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市级“规范化办税服务厅”,并给予相交的物质奖励;省局在各市评出的“规范化办税服务厅”并推荐上报的基础上,经严格审定,授予“省级规范化办税服务厅”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市地税局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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