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向外国领事馆提供雇员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167号 2002-05-27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向外国领事馆提供雇员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我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劳务公司为其他用工单位提供中方雇员服务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可扣除代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给该雇员的工资薪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保费,扣除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其他单位或企业为涉外机构提供中方雇员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可按本文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劳务公司收取劳务费计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穗地税发[1996]237号)的第1点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 2.粤外函[2001]27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5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