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1999]111号 2000-01-0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1999]101号)的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为确保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征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决定在2000年车船使用税征收期内,将1999年8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税额调整后应缴纳的税款一并征收。由于这次税额调整涉及到两个年度,因此,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引起高度重视,要按照车般使用税覆盖式管理的要求,派专人在集中申报期内,到征收大厅严格审查纳税人填写的"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扎实地搞好车般使用税征收工作。 对申报缴纳2000年度车般使用税的,各级征收部门应要求纳税人按照"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所列内容如实、详细填写("实际应缴纳税额"栏可不予填写);对1999年度应补缴的税款,由纳税人参照"车船使用税税额调整补缴税额对照表"进行申报缴纳。为便于核对和统计,现统一确定纳税人在申报2000年度车般使用税的同时。在"实际应缴纳税额"中填报。 二、关于车船使用税税额调整对照表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基层征收部门征收,针对纳税人1999年度已缴纳或未缴纳车船使用税等不同情况,市局印制了"车船使用税税额调整补缴税额对照表",纳税人可在办理申报纳税的同时,对照表中相关各栏填列。 三、关于"青岛市车船使用税纳(免)税卡"使用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2000年度将启用新的"青岛市车船使用税纳(免)税卡",各单位征收部门在征收期内应由专人负责将旧卡收回,并在办理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发放新卡。各单位要加强卡、证管理,并建立健全有关领、发、放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规范。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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