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客运出租车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甬地税征[2002]232号 2002-12-16 各区地税局,市局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税收征管,平衡税负,规范行业税收秩序,针对目前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税收征、纳税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商议,决定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个体客运出租汽车的税款征收仍按原办法执行。即核定每辆客运出租汽车每月定额为6000元,按月征收交通运输业营业税3%;水利基金1‰;并按营业税额附征7%城建税、4%教育费附加;带征5%个人所得税。 二、对承包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核定每辆客运出租汽车每月定额为6000元,由汽车出租公司按月向司机代收代缴交通运输业营业税3%;水利基金1‰;并按营业税额附征7%城建税、4%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3%个人所得税。出租汽车公司向承包人收取的管理费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及其它税费,代收代付的有关规费等暂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公车公营的客运出租汽车,核定每月每辆定额为6000元,由汽车出租公司按月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3%;水利基金1‰;并按营业税额附征7%城建税、4%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征收方式缴纳。 本通知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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