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1]18号 2001-1-1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二)项将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递延所得的审批权限由各地自行确定,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确定纳税人资产转让所得的平均摊转期间,对待摊转的资产转让所得纳税人应设置备查簿,供今后纳税调整用。 二、跨市地企业间或省级同其他级次企业问整体资产转让、置换,申请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置换所得或损失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大对企业股权投资行为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强化税收监管力度,并将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以维护所得税税基的完整,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