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一[1999]146号 1999-08-02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财农[1999]14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三[1999]56号《关于调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本级实际,现就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征收标准调整后,市局下达的1999年度征收任务不变。各分局要加强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大征收力度,按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入库,努力增加水利建设的投入。 四、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0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