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2002]14号 2002-04-04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9]17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本法规省局补充通知“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各证券公司(包括下设的营业部,下同)营业税纳税地点应为该机构从事对外经营的场所,即营业地,因此,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向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废止。
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闽地税政一[1998]50号和闽地税政一[1999]2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根据文中第六点提及的“营业地税务部门”,现再次对证券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条款废止]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各证券公司(包括下设的营业部,下同)营业税纳税地点应为该机构从事对外经营的场所,即营业地,因此,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向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希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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