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社便函[202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 纳税服务司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相关征缴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0-22
摘要:为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和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确保社保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能申报好、缴费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保费减免相关征缴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 纳税服务司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相关征缴服务工作的通知

税总社便函[2020]10号       2020-10-22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为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和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确保社保费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企业能申报好、缴费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保费减免相关征缴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社保费的减免流程

  各地税务部门要尽快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协商确定跨部门业务规则以及数据交互标准,既要便于税务部门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业务衔接和信息系统快速实施,也要便于缴费人和税务干部实际操作。

  (一)“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地区(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地区)。税务部门可沿用现有业务规则和共享数据项,直接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减免后的应缴费额完成征收,并将缴费入库信息通过现有渠道回传给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二)“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地区(以下简称自行申报地区)。参保企业在申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时,对其划型结果进行确认。参保企业申报缴费基数等信息,社保费业务系统自动计算出减免费额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企业核对无误后完成申报。企业完成缴费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信息传递给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为了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及后续社保费退(抵)负担,各地税务部门在综合考虑本地减免政策出台时间和企业划型结果确定时间的基础上,可商相关部门调整3月份申报期,确保缴费人3月份的申报缴费按照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

  二、从快办理已征费款的退(抵)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从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的角度出发,会商有关部门优化退(抵)流程,从快办理2月份已征社保费的退(抵)工作。

  (一)优先批量处理。为了尽量减少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退费业务,要优先选择批量退(抵)。各省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处要安排专人,对全省2月份已征费款退(抵)进度进行日统计,对进度缓慢的地区进行督促督导,及时协调解决产生的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地税务部门要尽快统计出应退费企业名单及其多缴费额、原缴费账号等信息,形成退费清册传递给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协调,共同提高各环节办理效率,确保退付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已征费款退(抵)受理、批量发起退费的地区,税务部门也要积极协调、并协助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高办理效率,及时掌握退(抵)进度。

  (三)及时告知结果。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的信息共享,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将退(抵)结果告知缴费人。

  三、抓紧完成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此次减免社保费政策阶段性强,落实要求高,各地在研究制定操作办法时,要同步细化业务对接及技术实现方案,明确部门间系统改造职责边界,以“最小必要改造,确保正常征收”为原则确定信息系统改造需求。

  (一)核定征收地区。税务部门要按照减免政策要求,及时完成社保费业务系统参数配置,结合当地实际升级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手机app等缴费人端申报功能,方便缴费人根据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减免后的应缴费额顺畅缴费。需要在信息共享平台新增共享减免数据项的,可以以新增接口方式实现,传递的减免数据优先对接决策一包。

  (二)自行申报地区。税务部门要升级社保费业务系统,完善申报表单,新增划型结果确认功能以及企业类型标识。要新增减免信息生成功能,配置减免参数,根据企业划型结果及政策明确的减免属期、减免幅度配置表信息,生成减免信息。要增加预处理功能,实现企业类型信息与减免信息的自动关联,在申报环节直观展现缴费人的减免费额、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信息。要调整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手机app等缴费人端申报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减免业务。

  各省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保障,组成信息化保障团队,及时协调各项软硬件资源,及时完成社保费业务系统以及电子税务局等申报软件的升级改造,确保缴费人3月份的申报缴费按照阶段性减免政策执行。同时加强系统监控,保障系统平稳运行。

  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社保费征缴服务工作

  各地税务部门要全面梳理社保费减免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内容,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推送。要积极拓展多种缴费服务方式,引导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等线上渠道办理社保费减免和征缴业务。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退费等业务的,要主动通过预约服务,安排缴费人错峰办理,严防疫情扩散风险。要加强对各缴费、退费渠道的监控,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缴费人顺畅办理相关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 纳税服务司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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