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10-24 现就延续执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 1.住房:市区(含湘江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 2.非住房:市区(含湘江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5%; 3.土地使用权:2%;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 四、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