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及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哪些税金?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原与其他公司合资了一企业,现在我要求退股,将又有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同时有土地使用权也也转让给对方,需缴纳那些税金?办理那些手续? 从您反映的问题中,我们无从判断所要转让的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是自然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有关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
我原与其他公司合资了一企业,现在我要求退股,将又有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同时有土地使用权也也转让给对方,需缴纳那些税金?办理那些手续?

从您反映的问题中,我们无从判断所要转让的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是自然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有关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的税金,我们分别进行答复

  一、自然人转让财产:

  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依应缴纳营业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

  3、教育附加费:依应缴纳营业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

  4、印花税:财税[2006]162号,《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5、《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6、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公司转让财产行为:

  除个人所得税不缴纳外,其他税种仍需要缴纳,同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国税发(1998)97号:三、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企业股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五)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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