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浅议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10
摘要:机动车辆经销是这几年才在我县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机动车辆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它的购进和销售有着与其他商品颇为不同的特点,税收征管的难度也比其他商品的难度要大...

    (七)、价外加价不做收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企业对其经销的紧俏品牌机动车辆,抓住消费者急于购车的心理,价外加价但不入账,偷逃税款。
    通过以上纳税人偷税的主要手段可以看出,现行的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税收征管中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各种客观原因对规范纳税人领购和开具机动车辆销售发票的管理不能到位。一是由于县内的机动车辆经销商一般为最下一级经销商,销售的机动车主要是摩托车、农用车,面向的是主要是县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民,由于其他原因,办理入户牌照的车辆比较少,是否开具发票对于他们关系不大,所以机动车辆销售发票一般用量很少,所以就谈不上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二是对于纳税人开具机动车辆销售发票中存在的违法现象不能及时的进行查处,如对开具的大头小尾票、阴阳票、销售一台车辆分开几张发票等,由于发票的承受方是个人,比较分散,而不能及时的将发票的各联次进行比对,这样,纳税人既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又偷逃了税款。
    (二)、对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的日常监管还不到位。具体体现在税收管理员平时针对纳税人的下户调查及日常检查比较少,对所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不熟悉、不了解,如经营的那一种机动车辆,是汽车还是农用车,是四轮农用运输车还是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属于农机予以免税还是不属于农机应该征税等等,每一种车辆的销售价格具体是多少,都是模棱两可,说不出个所以然。直接造成了申报的机动车辆的销售价格不实,或应税的车辆纳税人按免税农机进行了申报,减少了应纳税款。
    (三)、现行的针对农机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详细、不具体,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如现在“农用三轮运输车”已改称“三轮汽车”,“农用四轮运输车”改称“低速载货汽车”等。但现在执行的财税[2002]89号文件《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显然这一规定已滞后,另一方面对于有三个支点的五轮(前一后四)农用运输车辆是否按三轮对待属于农机也未做出说明。而在现行实际征管中一律实行免税无政策依据。
    (四)、税务管理人员对机动车辆方面的知识学习不够,对于各种机动车辆的整车技术参数及发动机的技术参数掌握的不清,不能区分应税车辆和免税车辆的区别。尤其是现在机动车辆生产厂家钻政策的空子,很难从整车合格证书,销售发票等直接看出该车的实际大小,装置何种发动机,是皮带传动还是传动轴传动,车辆的实际功率是多少,具体的销售价格究竟在多少元之间等,如果对机动车辆的这些内容及参数了解不全面,就很难在具体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免税与应税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做出定性。
    (五)、征管措施始终滞后于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对机动车辆的税收征管起不到长期有效作用。如部分地区采用的机动车辆“以进控销”等手段,利用机动车辆的月初盘存数、本期购进数和月末盘存数来确定实际销售数的方法,在一定时期内为税收的征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现在看已经不能适应纳税人新的偷税手段,纳税人在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时可以直接从上一级经销商或厂家处直接提货给买方(如摩托车采用的物流公司托运,大型车辆直接领买方从供货处提车等),而不进入库存,实际库存数量在很长时期内不发生变动,税务部门也很难掌握纳税人的实际销售情况。
    加强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强对机动车辆开票软件的管理和日常监控。自2006年8月1日开始,机动车辆销售统一使用电脑发票,这是对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纳税人利用开大头小尾票、阴阳票偷税的有效遏制,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电脑开票软件只能作废不能删除的特点,在每月申报前对开票软件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比照一般纳税人每月31日的“抄税”来执行),并作为税收管理员的一项基本职责来完成,检查有无一份发票在电脑上开具多次的情况,有无电脑作废票据记录等,并与实际票据是否作废核对,如果记录不一致,则说明该份发票存在各联次填开不一致的可能,并要求纳税人做出合理的解释,或根据销售明细表中提供的购买方资料,对票据各联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交由稽查部门从严查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发票填表开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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