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落实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加强部门配合。可以由业务部门牵头,征管、稽查、信息中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与交管、农机等部门联系,做好外部衔接工作,对机动车辆在购进、库存、销售、购置、使用各个环节实施“以进控销、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以征收车辆购置税环节掌握的车辆实际情况(车型、价格)为基础,将有关信息前展,向增值税征管环节传递,用于对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使机动车辆各个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共享、协同管理,达到监控销售环节隐瞒或降低销售收入,偷漏增值税的目的;相反的利用销售环节掌握的车辆销售情况,追缴使用环节漏、偷、逃、车辆购置税的行为。 (三)、根据国税函〔2006〕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进行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纳税评估,严格按总局的纳税评估办法,进行纳税评估,可以对总局制定的《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做适当的变动,使所填报的内容更加详细,除已有的内容外,还可增加:车辆销售开票时间、购买方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收款方式、车辆配置的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来源企业地址、车辆颜色、车系、该车销售发票金额、其他票据金额、销售金额合计、同类型车辆的近期平均销售价格、车辆购进价格、差价、返利、销售收入入账凭证号码、是否已申报纳税等项内容,为进一步比对车辆销售信息打下基础。 (四)、根据纳税人填报的机动车辆销售明细表有目的获取车辆销售的详细客户资料档案,将其与企业销售收入账和发票记账联、存根联核对,查找企业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问题,可进一步通过客户资料,通过外围调查购车者的发票和付款情况。税务管理员可以对企业账簿、发票存根联进行检查和分析,选取一部分销售价格异常的车辆线索到购车者处进行外围调查,核对购车者的发票、支付的购车款与车辆经销商据以做账申报的发票是否一致,调查获取确凿证据,移交稽查部门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偷税行为。 (五)、要求机动车辆经销商提供购销合同或经销商与生产厂家之间的机动车销售奖励办法等有关政策。在日常监管中注重对企业往来账户的检查,分析该账户所附凭证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合理,是否隐藏返利款,是否存在转移价外收入偷漏增值税等问题,如在实际中有部分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多为一般纳税人)一方面有意以进货价格销售,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零税赋,另一方面却让供应商以“返修费用”、“保修费用”等名义,按购货量乘以单位金额的数额报销费用(实际是销售货物的利润)。这就是以转移价外收入来偷漏增值税。对这种偷税行为主要掌握两点:第一,企业的车辆销售价格,凡商品销售价格等于或接近进货价格,就可能有偷税行为;第二,检查企业的“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等账簿。凡发现有供应商转来的“返修费用”、“保修费用”、等账务记载,就说明企业将该部分收入未入账,偷漏了增值税。 (六)、严格执行现行的农机税收优惠政策,在属于“农机”的机动车辆销售的申请减免税、申报征收等环节做一丝不苟,应征不免,应免不征。在纳税人申请农机销售减免税时,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所申请免税的各种农机的厂牌型号,整车技术参数,配置发动机技术参数,整车照片等,国税部门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审批减免的内容具体到免征那一种车型,避免只要是三轮就一概而论、一律减免的情况发生。在申报征收环节,要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具体车型对开票信息详细进行审核,对未列入批准免税范围的车辆坚决予以征税,做到应征不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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