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极探索更有利于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税收征管的新思路、新方法,逐步完善征管措施,更好地为税收征管服务,同时要加强机动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保密工作,防止机动车辆经销纳税人利用所了解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开票,降低车辆开票销售额,偷、漏增值税的现象。 (八)、建议有关部门督促和规范机动车辆生产厂家,规范车辆出厂的数据参数,提供合法合格的证明资料,使车辆合格证等与车辆名副其实,使车辆的厂牌型号等参数真正能够体现该车的“型号”(三轮或五轮,皮带传动或轴传动,配置发动机大小等),以免造成直接从销售发票或合格证、行驶证等很难判断是那种车,给税收征管造成的难度。 (九)、建议上级国税部门对于农机税收优惠政策(如三个支点的“五轮”车是否按“三轮”对待,“变型拖拉机”是否按“拖拉机”对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适用现在的“三轮汽车”等)的具体范围进一步明确,确保基层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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