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浅议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10
摘要:机动车辆经销是这几年才在我县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机动车辆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它的购进和销售有着与其他商品颇为不同的特点,税收征管的难度也比其他商品的难度要大...
    机动车辆经销是这几年才在我县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机动车辆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它的购进和销售有着与其他商品颇为不同的特点,税收征管的难度也比其他商品的难度要大。根据近几年对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的管理看,机动车辆销售数量逐年增加,但税收收入增长却不尽如人意,如:2005年8月以前,我县的机动车辆销售行业是按车辆台数定额征收的,摩托一台30元,汽车每台100元,税负虽然偏低,但税收收入在稳步上升,2005年8月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税收一律按销售收入征增值税,表面上看,扩大了税基,对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的税收征管是非常有利的,但实际却恰恰相反。如对我县城区22户机动车辆经销纳税人统计发现,机动车辆销售行业整体税收是增长了,但正常申报入库税收明显下降,偷、漏、逃税现象却更加严重,加强对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已是刻不容缓,下面就我个人针对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以及基层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机动车辆经销行业纳税人偷税的几种手段:
    (一)、账外经营或经营不入账,这是大多机动车辆经销商普便采用的手段。机动车辆经销纳税人以代销的名义销售机动车辆,运用账外资金进行经营,进、销货款均不在账面反映。在发票开具时,经销商仅给购车者提供外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甚至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样一来,经销商在经营中取得的差价收入就逃出了税务部门的监管视线。
    (二)、分解应税车辆销售收入。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为争取更多客户,利用购车者想少缴车辆购置税的心理,采取不正当手段掌握该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与购车者达成默契,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在开具发票过程中根据客户需要把整车价格一分为二开具,把上牌照报税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最低计税价格开具,开具品名为所购机动车,给另一部分价款以汽车配件的名义开具一般收据,到底开多少、是开一部份、还是开足余额或根本就不开就不得而知了,从而隐匿收入,给经销商造成偷税机会,少纳增值税;另一方面作为购车者也少缴了车辆购置税,给国家税收造成一定损失。
    (三)、用购车赠礼品等促销手段的方式不计收入,以此偷逃税款。这种情况在经销商中普遍存在。有的机动车辆经销一般纳税人向购车者赠送油品或其他礼品,购进时取得进项税发票而抵扣了税款,但赠送时却未计提销售项税额,而是将赠品列入了销售费用或其他费用;有的经销商为购车者赠送脚垫、挡泥板等商品,由于对方是无偿接受不要发票而导致纳税人不入账也不计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四)、返利不计收入。企业在收到汽车销售返利后,有的将取得的回扣不入账,直接存入账外账户,少计所得税。如有的机动车辆经销商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将应得机动车辆经销返利以修理费等各种名目在上一级经销商处报销,或以其他应收款处理,达到了双方偷税的目的。有的虽根据发票冲减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未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这种现象在经销商中也普遍存在。
    (五)、应税车辆按免税农机开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用三轮运输车和拖拉机属于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免税的目的,针对目前国家对农用车辆管理尚不规范,管理中还存在漏洞的现状,让其他应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农用车“套挂”农机牌,采取“应税车辆按免税车辆开票”等手段,减少应纳税额,偷逃增值税。
    (六)、在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做假”偷税。这也是偷税的主要手段,机动车经销商使用的发票一般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商业零售通用发票(主要经销汽车配件),还有个别纳税人领有修理修配发票,但是在税务检查和纳税人举报情况中发现,大部份机动车经销商在开具发票的采取的一是开大头小尾票,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和发票联、注册联、报税联等其他联次销售金额不同,降低销售额,二是在车辆厂牌型号上做文章,一份发票分几次开具,将记账联和存根联开为三轮车,其他联次再据实开具,在申报时按免税收入申报,减少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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