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征[1998]17号 1998-10-15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予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管征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065号和国税发(1997)088号文的有关要求.就我市贯彻加油站税收征管工作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有关我市推行税控收款机(包括加沾站)的实施工作 。我局已拟文请示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将连同市局另行制定的《税控收款机管理暂行办法》下文执行。目前,各局要切实重视加油站的税收征管工作,为下一步的税控机推行工作,打好基础。各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人员,对加油站实施全面的税务勘查,并按《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于1998年8月, 一律取消对加油站的定期定额的税款征管方式,改按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各加油站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控管。具体要求为: 1、调查核实各加油站的加油机数量、型号、 类别(机械或电脑),油罐的数量、容积、油料的来源。 2、 收集检查实施时备加油机上的已售油料黑计数量、金额,并与纳税人原申报或定额核对,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记录的有关资料信息,要与纳税人核对、签章。加油机的有关资料信息采集工作,各局要指定专门机构(人员),定期抄录,乍为基本征管资料存入管征资料档案。 3、对现有的加油机。油罐,市局征管处负责备局采取铅封或贴封签等办法,实施有效的控管。 4、取消双定征收方式后, 各局应积极地督促无建帐的纳税人,责令其限期建帐建证书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不改的,除分别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罚款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加强对加油站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发票的捡查。对统一发累的开具(项目、内容的完整、数据金额的准确性),要列为检查的重点。 6、有关改变税款征税方式、检查情况、工作措施、处理以及有关问题,各局要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有关工作总结,必须于9月5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7、开元,思明、湖里区辖区内的加油站, 由直属征收局会同市局稽查局负责实施,同安、集美、杏林、海沦区辖区内的加油站,由备区局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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