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454号 2003-12-31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确定:我省个体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3.3%;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通运输企业(单位)也统一按3.3%征收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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