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小酒厂消费税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4]13号 2004-01-1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小酒厂消费税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好的措施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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