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国税发[2004]84号 2004-3-8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海南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如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核实,报省局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方法。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且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并报省局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二、[条款废止]对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由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核实,报省局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清算期内按规定予以退税。 三、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成员企业(或分厂)办理“免、抵、退”税的,成员企业(或分厂)须先持有关证件资料到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 四、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暂定为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达到200万元(含)人民币。 五、各市县局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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