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明电[2004]38号 2004-09-2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将“先比对、后扣税”规定涉及的会计核算处理、纳税申报表填写等具体操作方法,传达到所有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二、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每月月末,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比对结果,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相关项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软件已置于省局服务器“local/流转税处”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使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