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6]20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30
摘要:各级稽查部门对纳税评估环节转来的案源,必须组织稽查人员认真分析,对评估提供的疑点进行逐一核实、取证,对其他在现场发现的问题也要充分揭示。工作底稿和最终报告要清晰规范。案件处理运用法律法规要准确无误,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的程序和要求来实施。

  (一)要重视和加强对税收数据分析、应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分析工作,建立和严格执行定期分析制度,当前要重点要加大综合征管软件V2.0信息资源的应用,加强对税源监控分析和税收征管质量深度分析。通过开展税负、税收弹性和同比、环比等趋势分析,研究地区税源发展情况以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重点行业分析、同业税负比较、重点企业解剖,寻找征管的薄弱环节;通过税务系统内部各类数据的综合比对以及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揭示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通过税收入库数与应征数的对比分析,以及对欠税、缓税、减免税等问题的专项分析,反映税收收入的质量;通过对税源变化、税收收入变化、纳税遵从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人员等变化的交叉弹性分析,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要建立有效的纳税评估方法和体系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化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化税收管理员操作指南和作业标准,提高税收管理员平台使用水平,推行电子工作底稿制度,督促管理员扎实做好纳税人资料“一户式”管理,及时采集并录入“管户”和“管事”过程中的翔实资料,归并同一纳税人的征管数据,归并同一纳税人的实地核查工作,归并办理纳税人发起的各种涉税事项,归并同一纳税人多税种的纳税评估,实行“一户式”信息存储基础上的分类管理。同时重视和加强应用税收分析成果信息,开展纳税评估。为防止纳税评估流于形式,解决选户随意性问题,各地可使用税负偏离度(具体企业税负水平与行业平均税负或者参考税负水平的差额)与营业收入(在营业收入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可用总资产规模代替营业收入)的乘积作为选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用估算应纳税额与申报纳税额的差额作为选户的标准。与此同时,要优化纳税评估流程,减少事前和事中审批环节,增加事后复核和结果复查环节。实地评估的方法和工具要分行业、分税种,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评估检查或稽查的实施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评估选户环节,相应修正纳税人历史数据,并加强对实施结果的考核。

  (三)要建立高质量的税务稽查工作体系

  各级稽查部门对纳税评估环节转来的案源,必须组织稽查人员认真分析,对评估提供的疑点进行逐一核实、取证,对其他在现场发现的问题也要充分揭示。工作底稿和最终报告要清晰规范。案件处理运用法律法规要准确无误,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的程序和要求来实施。

  (四)要建立工作质量复核和监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纳税评估、稽查质量与结果的监督,强化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稽查案头分析疑点没有查清的、常见问题的异常点列举不全或没有查清的,以及证据不齐全的,要进行复查;对与纳税评估的分析结果、税收分析结果存在显著差距的,要进行复查。税收分析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讲评,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对该单位的年度考核的依据。同时,监察部门和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和稽查过程监督检查,预防不廉行为和职务犯罪。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6]149号        2006-0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