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6]20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30
摘要:各级稽查部门对纳税评估环节转来的案源,必须组织稽查人员认真分析,对评估提供的疑点进行逐一核实、取证,对其他在现场发现的问题也要充分揭示。工作底稿和最终报告要清晰规范。案件处理运用法律法规要准确无误,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的程序和要求来实施。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一)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的管理。对于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企业,总局将加强督导, 会同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动管理,并适时制定有效的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强对当地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对于地处县、乡的大企业税源管理工作,上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属于跨国公司、集团公司或者国内跨地区大企业等重点税源,其税务登记和日常发生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事务性管理工作,可就近在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其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基层进行。上一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工作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以及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布给基层税务机关,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基层税务机关要结合上级发布的相关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省、市税务局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切实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积极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措施。对于被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实行优惠政策;对于被评定为C级、D级和经常出现涉税问题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管理。要积极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做法,特别是在评定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时,国税局、地税局要执行统一的评定标准,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同一纳税人被分别评为不同等级的现象。

  (三)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同时,要注意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监管。要按照办税公开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个体税收征管中全面推行电脑定税,提高个体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与准确性。为有效加强税源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地域跨度较大、有一定税源基础的乡镇,应保留一定数量的税务所,不要简单撤并。

  三、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管理机制

  (一)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基层税务机关要综合考虑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税源发展趋势、基层人员数量与素质等因素,对管理员队伍进行优化组合,优先保证对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低企业以及城区等重点税源户的监管需要,并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将管理重点放在税源流失风险较大的环节和领域,以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税收管理员的能力差异分配任务,做到以能定级,按级定岗,以岗定责,严格考核,奖惩分明,调动和发挥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二)按照“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中,要结合实际,按照岗位的不同,制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规范,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正确处理税收管理员与办税服务厅、税务稽查以及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税收管理员集中精力从事税源管理工作。实行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制度,以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形成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持续改进机制。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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