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8]102号 2008-07-09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局下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对该通知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理解不一,现补充规定如下: 《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是指普通标准住宅适用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适用的核定征收率按下列规定办理: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5%(南昌市暂定为3.8%);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3%;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不在设区市所在城市、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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