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8]10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09
摘要:《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是指普通标准住宅适用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适用的核定征收率按下列规定办理: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5%(南昌市暂定为3.8%);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8]102号      2008-07-09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局下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对该通知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理解不一,现补充规定如下:

  《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是指普通标准住宅适用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适用的核定征收率按下列规定办理: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5%(南昌市暂定为3.8%);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3%;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不在设区市所在城市、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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