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716号 2002-08-12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我区已征税甜菜粕出口退税的请示》(新国税发[2002]61号)收悉。经研究,对出口甜菜粕有关退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甜菜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甜菜粕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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