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26
摘要: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所称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1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营业税征管,现就有关营业税政策及发票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中获取建设特许权的投资建设方(以下简称投资方),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所称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三、投资方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领购、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移交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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