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11]83号 2011-02-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02月0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20365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有关数据已重新核定,自 2011年2月14日起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网址:http://130.9.1.248)“应用支持/ 软件库/车购税/数据”目录下载本期车价信息包“2011年第一期(第25版)车价信息”。 三、本期车价信息采用导入文件并结合数据库脚本方式下发。在更新车价信息时,应优先采用导入文件方式进行更新,如果不能以导入文件方式更新车价信息的,可以采用数据库脚本方式更新车价信息。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合理安排,参考本期车价信息包中《2011年第一期车价信息下发说明》的相关操作步骤及说明,在2011年2月11日当天当地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结束后、2月14日前完成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车价信息更新工作,确保自2月14日起执行重新核定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四、车价信息更新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国家税务总局呼叫中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技术支持 (服务电话:4008112366-1-3-2)。对于重大问题,应按照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的重大事项报告流程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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